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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09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林来友与阚敦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来友,阚敦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0998-2号原告:林来友,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黎逢成,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阚敦奎,男,住安徽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来友诉被告阚敦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来友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来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林来友负担。审 判 长  朱泽芳人民陪审员  徐长林人民陪审员  陈义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友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