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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方家栋与被告连梅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家栋,连梅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964号原告方家栋,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连梅琼,女,198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家栋与被告连梅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家栋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家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家栋负担。审判员  岳广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荣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