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谯刑初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谯刑初字第00302号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娄某,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亳州市谯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3日被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19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公诉刑诉[2015]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冉、于子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9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娄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S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与交通路交叉口时被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双寺中队执勤民警查获,随后其被带至医院抽血检测。经安徽东升司法鉴定所检查,娄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7.64毫克/100毫升。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交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娄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9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娄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S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与交通路交叉口时被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双寺中队执勤民警查获,随后其被带至医院抽血检测。经安徽东升司法鉴定所检查,娄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7.64毫克/100毫升。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娄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娄某犯罪后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且依法对其进行社区调查,根据其犯罪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薛跃文人民陪审员  刘 夏人民陪审员  宋冬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 莉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