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新疆巨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巨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图壁分公司与马军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巨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巨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图壁分公司,马军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5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巨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白家庆,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巨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图壁分公司,住所地:呼图壁县乌伊路南水晶小区金庆文地商住宅楼二单元302室。负责人:白家庆,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季刚,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军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娟,新疆众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疆巨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巨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图壁分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4)呼民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违反法定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4)呼民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呼图壁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36元,退回上诉人新疆巨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樊健健代理审判员 王 鑫代理审判员 周美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钞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