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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民终字第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贺某甲与贺某乙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某甲,贺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民终字第005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某甲,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某乙,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李志锋,陕西秦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贺某甲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彬县人民法院(2014)彬民初字第011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审审理查明,席麦转(已故)与贺三牛(已故)有贺某乙与贺某甲两个子女,其父母亦均已去世。席麦转于2008年农历3月3日去世,生前居住于昭仁镇北关村北新街9号与贺某甲共同生活。贺三牛生前亦居住于昭仁镇北关村北新街9号与贺某甲共同生活。2011年5月贺三牛烧伤住院后由贺某乙陪护,贺某甲负担了部分医疗费,贺三牛出院后随贺某乙生活直至2013年2月去世。席麦转去世后,其遗产一直未分割。2013年贺某乙起诉贺某甲继承一案,长武县人民法院2013年9月23日判决后贺某乙上诉,2013年12月19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咸中民终字第01362号民事判决书对长武县昭仁镇北关村北新街9号房产及存款1411.25元予以判决。2013年10月16日,原告贺某甲起诉被告贺某乙继承一案长武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审裁定认为,法定继承案件应在确定遗产范围和继承人后依法处理。原告贺某甲现所诉请中涉及到财产均不属于新发现的财产,贺某乙起诉贺某甲继承一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贺某甲起诉贺某乙继承无诉讼法法律依据。原告贺某甲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遂裁定:驳回原告贺某甲的起诉。宣判后,贺某甲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姐弟关系,被上诉人曾将上诉人以继承纠纷诉至法院,诉讼标的物为长武县昭仁镇北关村北新街9号房产及存款,该诉讼已经(2013)长民初字第00264号及(2013)咸中民终字第01362号民事判决处理。但该诉讼中并未涉及被上诉人现居住的房屋,被上诉人现居住的房屋依据其父贺三牛所书写的分家契约,应为其父遗产范围,上诉人有权继承。但上诉人未提出反诉,民事案件采取当事人主张原则,即法院在其主张范围内裁判,因原一、二判决并未涉及被上诉人现居住的房产及其父生前的存款、征地补偿款、门市租赁费以及其父生前的债权,故上诉人现起诉要求依法继承。原审认为本案所诉争的诉讼标的物已为生效判决所确认,应通过其他程序解决,作出了裁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被上诉人贺某乙提交书面意见称,贺某甲在贺某乙所诉继承案件尚未审结时,又向长武县人民法院另行提起继承之诉,如确有遗漏遗产,贺某甲应在贺某乙起诉继承案件二审中提出,经二审审查属于遗产可以一并处理或发回重审,如不属于被继承人遗产应当驳回。贺某甲所诉请继承的遗产并不属于上次诉讼之后新发现的遗产,而贺某乙北新街胡同101号房产权属清楚,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故贺某甲起诉程序上违法,实体上无法律依据。上诉人贺某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权是从继承开始的时间即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开始。继承开始就可以确定遗产范围及应继承份额的范围。上诉人起诉要求继承被上诉人名下县城区北新街101号房产,该房产在2011年7月30日登记在被上诉人名下,其父于2013年2月去世。在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继承纠纷中,已查明遗产范围,并按法定继承对遗产进行了处分。上诉人要求继承县城区北新街101号房产和其父生前的存款、征地补偿款、门市租赁费以及债权不属于继承开始确定的遗产范围,且上述财产也不属于诉讼后新发现的财产。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遗产继承已经生效判决所确认,故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席晓颖代理审判员  王丽丽代理审判员  刘平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莎沙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