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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刑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鹏鹏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鹏鹏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酒刑执字第88号罪犯张鹏鹏,男,汉族,生于1991年5月18日,吉林省四平市人,现在甘肃省酒泉监狱服刑。原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8日以(2008)嘉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鹏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5日作出(2008)甘刑一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15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5月17日以(2012)酒刑执字第26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于2013年9月30日以(2013)酒刑执字第308号刑事减刑十一个月。2015年4月15日执行机关酒泉监狱提出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政治考试123分,技术考试成绩合格。在毛衣编织后整踩标岗位上,能够保质保量超额完成任务。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共计记功1次、记表扬2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和证据经核查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张鹏鹏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鹏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1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妍审 判 员  黄玉杰人民陪审员  陈彩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国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