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游民初字第2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原告朱明派诉被告张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派,张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游民初字第2122号原告朱明派,男。委托代理人樊锦,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明派诉被告张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明派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明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明派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355元,由原告朱明派承担。审判员 谌 臻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凤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