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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变芹诉被告姚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变芹,姚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1028号原告王变芹,女,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罕井镇西南村三组17号。被告姚强,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罕井镇南白堤村二组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变芹诉被告姚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变芹于2015年5月14日以暂不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变芹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变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变芹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寅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