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闫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黄某,尹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宛龙刑初字第207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某某,男。被告人黄某,男。被告人尹某某,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某、黄某、尹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某、黄某、尹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6日23时许,刘某某将在镇平县石佛寺镇天下玉源B4区盗窃的白色无号牌海王星踏板式两轮摩托车,2014年6月7日凌晨四时许,在镇平县美园网吧以16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闫某某,该车一直放在闫某某家自用。2015年2月13日,刘某某将在南阳市百里路与中州路交叉口向东50米路南舒心园家属盗窃一辆车牌号为豫R173**的白色海王星踏板式两轮摩托车,在柳泉铺乡黄楝树岗村黄庄七组黄某家,刘以1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黄某,该车黄某自用。2015年2月18日23时许,刘某某在南阳市麒麟路与北京大道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南的后枣小区家属院盗窃的车牌号为豫R697**的黑色雅马哈男式两轮摩托车,在柳泉铺乡黄楝树岗村黄庄七组闫某某家,刘以1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闫某某,闫某某又以2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尹某某,从中赚取600元人民币,该车尹某某自用。2015年2月24日,刘某某在南阳市工业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向北200米路西春泉花园3号楼下盗窃的一辆车牌号为豫R866**的黑色雅马哈踏板式两轮摩托车,同日在柳泉铺乡黄楝树岗村黄庄七组闫某某家,柳以1600元的价格卖给闫某某,闫某某又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在镇平县石佛寺做玉器生意的一个朋友,从中赚取400元人民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闫某某、黄某、尹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闫某某、黄某、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6日23时许,刘某某将在镇平县石佛寺镇天下玉源B4区盗窃的白色无号牌海王星踏板式两轮摩托车,2014年6月7日凌晨四时许,在镇平县美园网吧以16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闫某某,该车一直放在闫某某家自用。2015年2月13日,刘某某将在南阳市百里路与中州路交叉口向东50米路南舒心园家属盗窃一辆车牌号为豫R173**的白色海王星踏板式两轮摩托车,在柳泉铺乡黄楝树岗村黄庄七组黄某家,刘以1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黄某,该车黄某自用。2015年2月18日23时许,刘某某在南阳市麒麟路与北京大道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南的后枣小区家属院盗窃的车牌号为豫R697**的黑色雅马哈男式两轮摩托车,在柳泉铺乡黄楝树岗村黄庄七组闫某某家,刘以1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闫某某,闫某某又以2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尹某某,从中赚取600元人民币,该车尹某某自用。2015年2月24日,刘某某在南阳市工业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向北200米路西春泉花园3号楼下盗窃的一辆车牌号为豫R866**的黑色雅马哈踏板式两轮摩托车,同日在柳泉铺乡黄楝树岗村黄庄七组闫某某家,柳以1600元的价格卖给闫某某,闫某某又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在镇平县石佛寺做玉器生意的一个朋友,从中赚取400元人民币。另查明,被告人尹某某于2015年3月17日到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闫某某供述:大概2014年6月7日凌晨四点左右,我接到一个外号叫“小黑”的朋友给我打来电话,说有一辆白色海王星踏板式摩托车在镇平县菜市场附近一个叫美园网吧的门口问我要不要,我说要,我和我媳妇一起骑着我自己的摩托车到这个网吧门口,我给“小黑”打电话,小黑领着一个十六七岁的男孩从网吧出来,“小黑”问我要不要,我说什么价格,小黑说2200元人民币,我说太贵了,最终协商好以1600元的价格把这辆摩托车买走了。从这之后我知道这个十六七岁的男孩叫刘某某,听说家也是镇平县的,具体镇平哪里我也不知道,我和刘某某互相留了电话号码。我购买的这辆摩托车是一辆白色海王星踏板式两轮摩托车,八成新,里程表上显示跑了13000公里,没有车牌照。同一型号的海王星牌摩托车在市场上卖大概8500元到9000元之间。我不知道这辆摩托车的来历,这辆摩托车一直在我家里放着,现在被扣押在公安机关。我想这辆摩托车比较新而且还便宜,就买过来自己骑。我还从刘某某手中购买了两辆摩托车,一辆是豫R697**黑色雅马哈125型男式两轮摩托车,另一辆是豫R866**黑色雅马哈踏板式摩托车。2015年2月19(大年初一)凌晨一点多,我在柳泉铺乡黄楝树岗小陈庄打麻将,小陈庄在我家北边有二里地,刘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我说在小陈庄打麻将,然后刘某某到小陈庄找到我,我问刘某某怎么过来的,他说是骑摩托过来的,我见到刘某某后让他先到我家住下,我又玩了一会,玩到两点多,和我媳妇一起回家睡觉了,六七点钟我起来看到我家后院停着一辆豫R697**的黑色雅马哈男式两轮摩托车,我就直接给尹某某打电话,说有一辆摩托车,问他要不要,尹某某问我是什么样式的摩托车,我说是一辆黑色雅马哈男式摩托车,跑了八千多公里,然后他说要。过了二十分钟,尹某某就直接到我家里客厅,当时刘某某还在睡觉,我和尹某某商量后,尹某某以2200元人民币的价格把摩托车买走了。大年初一早上九点多的时候刘某某还在睡觉,我把他叫醒后,给他端了一碗饺子,说摩托车卖了1600元人民币,我就把这1600元人民币给刘某某了,我从中赚了600元人民币。这是一辆车牌号为豫R697**的黑色雅马哈男式两轮摩托车,没有后备箱,我当时看了一下,这辆车跑了8200多公里。同一型号的摩托车如果手续齐全,能卖六千元人民币左右。刘某某给我说过他是专门偷摩托车的,我知道刘某某停放在我家后院的摩托车是偷来的,尹某某在年前给我打电话说想要一辆摩托车,出事了你别把我供出来,所以我就给尹某某打电话问他要不要这辆车。尹某某知道这辆车是偷来的,当时尹某某买摩托车的时候,给我说,以后如果出事了你别把我供出来。2015年2月24日(大年初六)早上七点半我起床,我到后院看到停放着一辆车牌号为豫R866**的黑色雅马哈踏板式两轮摩托车,这辆摩托车头朝东停放在我家后院里,当时刘某某在我父亲屋里睡觉,我把刘某某叫醒之后,问他什么时候来的,刘某某说凌晨两三点的时候就到了,看到我家后门没有上锁,就直接把摩托车停到院里,就到我父亲的屋里睡觉了。因为我家房子南边是临街门面,北边是一个小院子,我父亲在镇平县城看工地没有在家。我把刘某某叫醒之后,他说有一辆摩托车让我找个买家。八点多的时候我就给石佛寺一个卖玉器的朋友打电话,电话号码现在忘记了,这个朋友我平时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尹某某认识这个人,我平时称呼这个朋友哥,这个朋友过了一会开了一辆红色的轿车,车上坐了一个二十多岁的小伙子,我和这个朋友商量后,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这个朋友了。然后我给刘某某说这辆摩托车卖了1600元人民币,之后我就给了刘某某1600元人民币,刘某某就走了。我从中赚了400元人民币。我是在年前通过尹某某认识这个朋友的,认识的时候这个朋友说想要一辆成色比较好的摩托车。他没有要手续,当时这个朋友买摩托车的时候给我说,如果以后出事了,谁也不认识谁。这是一辆黑色雅马哈踏板式125型两轮摩托车,车牌号为豫R866**,我当时看了一下里程表,显示跑了12000多公里,这辆摩托车后边有一个黑色的后备箱。同一型号的摩托车在市场上卖大概七八千元左右。被告人黄某供述:大概2015年1月份的时候,我去我们邻居闫某某家玩,到闫某某家的时候“小娃”也在闫某某家玩,闫某某介绍我们认识之后我们又见过几次,有一次在一块玩的时候我说想买个摩托骑骑,过了两三天这个“小娃”骑了辆无牌的白色海王星踏板摩托车到我家门口,我当时还没有起床,“小娃”就在门外喊我,我见到他后他说:“你不是想要一辆摩托车吗?这辆是我朋友的,你看看。”我就问他多少钱?“小娃”当时要1800元,我说太贵了不如买辆新的,最后我以1300元的价格把这辆白色踏板式海王星摩托车买过来了。之后就没有联系过。我购买的这辆摩托车是一辆海王星牌白色踏板式两轮摩托车,八成新,里程表上显示跑了10000公里左右,没有车牌照。同一型号的海王星牌摩托车在市场上卖七八千吧。我想这辆摩托车比较新而且还便宜,就买过来自己骑。我不知道这辆摩托车的来历,这辆摩托车一直在我家里骑,现在被扣押在公安机关。被告人尹某某供述:我买了一辆黑摩托车,我听说你们找我,我主动来投案自首。2015年2月19日(农历正月初一)早上七八点钟的时候,我正在自己家中,闫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一辆黑色雅马哈两轮男式摩托车问我要不要,我问闫某某有几成新,闫某某说刚跑八千多公里,我一听怪新,我就直接到闫某某家,到闫某某家后,我看到他家后院里停着一辆黑色雅马哈天剑125摩托车,我和闫某某商量后,最终以2200元成交,我给闫某某2200元后就把摩托车骑回家了。我当时就怀疑这辆摩托车是偷来的,我给闫某某说如果以后出啥事不要把我供出来。我以前听别人说闫某某转卖偷来的摩托车,八九成新的摩托车卖2200元,我当时问闫某某要摩托车的手续,闫某某说没有,我一听就知道这辆车是偷来的。这是一辆黑色雅马哈天剑125男式摩托车,车牌号是豫R697**,没有后备箱,正常买估计五六千元左右。低于市场价购买摩托车是贪图便宜。买摩托车时当时就我和闫某某两个人,别的人都不知道。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任某某陈述:2015年2月23日晚上21点30左右我回到南阳市卧龙区工业路春泉花园3号楼,我把摩托车放在楼前的花坛边,早上7点半我下楼发现摩托车不见了就打电话报警了。我的摩托车是黑色踏板雅马哈,买时10800元,车牌号是豫R866**,发动机号是13600975,车架号是LYMTJAA56DA600972。(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14年6月6号20点30分左右,我骑摩托回家,把摩托停放在天下玉源B4区东南角,今天早上7点半发现摩托不见了,我就报警了。我的摩托是一辆白色铃木海王星摩托车,车架号是LC6TCJ4G8B0010212,发动机号是GV001138。2012年9月9日买的,买时9000元,发票上开的7680元。(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2015年2月12日19时左右,我将摩托车停放在中州路舒心园小区西单元楼下,13日上午9点左右,发现摩托车不见了。我的摩托是豪爵铃木踏板,买时9000元左右,车牌号豫R173**,发动机号GUO79974,车架号LC6TCJ4G5D0035619,白色。小区有监控,今天凌晨2点到3点10分左右,能看见被一个二十多岁的年轻人偷走,上身穿一个马夹,戴一个围脖,穿的是运动鞋。(4)被害人张某陈述:2015年2月18日下午15点,我将摩托放在麒麟路后枣新村4单元地下室门口,16点我去地下室放东西的时候还在,今天早上7点我去骑摩托时发现摩托不见了,随后我就报案了。我的摩托是一辆黑色建设雅马哈JYM125-2B型号的,车架号为:LBPPCJLJM6C000672,发动机号为:12300502,购买时价格9000元。3、证人刘某某证言:2014年6月6日晚上十一点左右,我从镇平县城车站附近坐出租车到石佛寺国际玉城,我在国际玉城河边的砂锅摊上吃的羊肉串喝的啤酒,之后我在国际玉城转悠了两圈,转悠到天下玉源B区,我在天下玉源B区又转悠了两圈,看到在B4区东南角,有一辆头朝东南停放着的白色海王星踏板式两轮摩托车,我到近处一看,周围没人,这辆摩托车没有上大锁,然后我搬动一下车把,车把锁也没有锁,然后我用梅花螺丝刀先把摩托车电瓶线卸掉,之后把报警器拆了,然后把打火线接上打着火,我就骑上这辆摩托车到镇平县美园网吧上网,在网吧我碰到我以前的一个叫“小黑”的朋友,然后小黑联系闫某某要把这辆摩托车卖给他,大概过了半个小时之后,闫某某就到网吧门口给了我1600元人民币,把摩托车骑走了。这辆摩托车是一辆白色海王星踏板式两轮摩托车,有一个白色的后备箱,有八成新,停放在天下玉源B4区东南角一楼的走廊里。2015年2月18日(大年三十)晚上七点多,我在南阳市火车站广场南边的铁通街一家叫“小精灵”的网吧上网,一直玩到晚上十一点多,然后寻找作案目标,我就步行走到南阳市北京大道与麒麟路交叉口西边一百米路南一个叫后枣小区的家属院,我到小区里转悠了两圈,看到四号楼地下室通道里头朝东停放着一辆车牌号为豫R697**的黑色雅马哈男式两轮摩托车,我走进一看这辆车没有锁大锁,车把锁在锁着,我就用螺丝刀把摩托车把锁卸掉,然后把打火线剪断后接到一起,把摩托车打着火,骑上出大门往西走了,我把摩托车直接骑到闫某某家门口,他家门锁着,我喊喊没有人,于是我用手机给闫某某打电话问他在哪,他说他在镇平县柳泉铺乡黄楝树岗村黄庄北边二里地的庄上打麻将,我就骑着这辆摩托车找到闫某某,我见到闫某某之后,他问我怎么来的,我说我骑着一辆黑色的男式雅马哈摩托车来的,然后我在他打牌的地方等了二十多分钟,闫某某打玩牌之后,他没有直接回家,他让我到他家里先住在他父亲的卧室里,我把这辆黑色雅马哈男式摩托车停在闫某某家的后院里,第二天早上九点左右,我正在闫某某父亲的卧室里睡觉,闫某某说这辆黑色雅马哈男式摩托车卖了1600元人民币,闫某某就给了我1600元人民币,我在他家玩到中午就走了。这辆摩托车是一辆黑色雅马哈男式两轮摩托车,没有后备箱,有八九成新,车牌号为豫R697**。2015年2月13日凌晨,我从南阳市中州路与车站路交叉口向西转悠,转到中州路涵洞桥西边的时候,看到南边200米左右有个家属院,这个家属院大门朝西,我进大门之后我看到一号楼楼梯旁头朝东停放着一辆白色的摩托车,我走进一看,这辆摩托车刹车锁和把锁都锁着,我先用一个平口螺丝刀把刹车所撬开了,然后又用螺丝刀把车把锁卸掉,之后我把打火线接上打着火,把摩托车直接骑到闫某某家门口,第二天早上我到闫某某的邻居黄某家喊黄某,门开之后,我把摩托车放到黄某家的客厅里,我问黄某要1800元人民币,黄某说太贵了,不如买辆新的,最后我和黄某商量之后,以1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了黄某。这辆摩托车是一辆白色海王星踏板式两轮摩托车,有一个白色的后备箱,有八成新。2015年2月24日凌晨两三点的时候,我自己一个人从火车站转悠着到工业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北边一二百米路西的春泉花园的小区里,在小区里转悠了两圈,我转到了春泉花园三号楼的北边,看到一辆黑颜色雅马哈踏板式两轮摩托车停放在3号楼楼下,雅马哈摩托车头朝北停放,这辆摩托车大锁没有上锁,车把锁在锁着,我先用螺丝刀把边盖卸掉,然后把摩托车的电瓶线掐断,我当时看到这辆车有报警器,我用螺丝刀把报警器取了,之后用螺丝刀把摩托车把锁打卸掉,然后把“打火线”接起来,打着火骑上走了,我把摩托车直接骑到镇平柳泉铺黄楝树岗我朋友“闫某某”家里,我在他家住了一夜,第二天早上闫某某给了我1600元,之后我就回南阳了。闫某某知道我以前就是偷摩托车的,每次我给他送摩托车的时候,闫某某会给我说需要什么样的摩托车,然后让我再给他偷。4、鉴定意见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宛龙价证鉴(2015)020号价格鉴定结论:“豪爵”铃木摩托车(2012年9月、车架号0010212)价值4700元、“豪爵”铃木摩托车(2013年11月、豫R173**)价值5000元、“雅马哈”摩托车(2013年9月、豫R866**)价值7200元、“雅马哈”摩托车(2014年3月、豫R697**)价值6000元。5、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黄某辨认出刘某某。6、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5年2月28日在黄某处扣押一辆车牌号为豫R173**的白色踏板式两轮摩托、2015年2月28日在闫某某处扣押一辆白色海王星踏板式两轮摩托、2015年2月28日在李光娟(尹某某妻子)处扣押一辆黑色男式两轮摩托车。后分别由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张某领走。7、书证(1)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照片证明被告人闫某某、黄某、尹某某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闫某某、黄某、尹某某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公安机关出具被告人闫某某、黄某、尹某某无前科证明公安机关出具被告人闫某某、黄某、尹某某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闫某某、黄某于2015年2月27日被公安机关在家中抓获、被告人尹某某于2015年3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4)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6月6日晚上,镇平县石佛寺镇天下玉源B4区居民张某某停放在楼下的白色无号牌海王星踏板式两轮摩托车被盗,于2014年6月7日早上报警。2015年2月13日,南阳市百里路与中州路交叉口向东50米路南舒心园家属李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车牌号为豫R173**的白色豪爵铃木踏板式两轮摩托车被盗,报警。(5)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张某、任某某的购车发票。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闫某某、黄某、尹某某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黄某、尹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尹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某某、黄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各被害人,对三被告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闫某某、黄某、尹某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数额、认罪态度、自首、已追赃、缴纳罚金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闫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2015年6月27日止。罚金10000元已缴纳。)被告人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3000元已缴纳。)被告人尹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3000元。(罚金3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蔡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