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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金与被执行人张宜珍离婚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1196号申请执行人田某,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女,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田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7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等信息,发现张某名下有房产一套,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执行标的45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履行期限较长,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民初字第7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齐晓东执行员  沈向红执行员  韩 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贵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