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彭鲜艳与林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752号原告彭鲜艳,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林海勇,男,198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鲜艳与被告林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鲜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彭鲜艳负担。审判员郭荣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郭福星附裁判文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