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夏民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牟玉明与李耀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玉明,李耀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1084号原告牟玉明,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委托代理人庞公乾,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耀奎,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西吉县邮政局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委托代理人蒋学峰,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牟玉明诉被告李耀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调取新的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耀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牟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牟玉明负担。审 判 员 罗 江人民陪审员 李 民人民陪审员 沈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建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