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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马帅诉刘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帅,刘振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52号原告马帅。被告刘振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帅诉被告刘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帅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多预交的125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葛秀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