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马帅诉刘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帅,刘振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52号原告马帅。被告刘振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帅诉被告刘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帅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多预交的125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葛秀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