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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徐兴波诉中山市横栏镇光华照明电器厂、郑亦琴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兴波,中山市横栏镇光华照明电器厂,郑亦琴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96号原告:徐兴波。委托代理人:叶关和,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剑明,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公司专利代理人。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光华照明电器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郑亦琴。被告:郑亦琴,系中山市古镇光华灯饰销售部个体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兴波诉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光华照明电器厂、郑亦琴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1300xxxxx.5)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兴波于2015年5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兴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兴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徐兴波负担。审判长  谭海华审判员  刘 宏审判员  郭小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