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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松盗窃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359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松。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海龙检公诉刑诉(2015)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松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荣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9日至23日间,被告人陈松在海口市某某公司搬运包裹时,共窃取了五部红米1S手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99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9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陈松在海口市某某公司搬运包裹时,将仓库内一件包裹拆开,窃取了一部红米1S手机。陈松窃取手机时正好被陈武(另案处理)撞见,陈武即要求陈松帮忙窃取二部手机给自己的女朋友使用,陈松表示同意。当日15时至16时期间,陈松按陈武要求,将装有手机的邮包藏至放有大物件的手推车中,再将手推车推到厕所旁,后趁无人之机将邮包藏入外套后躲进厕所内拆开,先后窃取二部红米1S手机。当日18时许,陈松在海口市某某处,将其窃取的二部红米1S手机交给陈武。同年12月20日16时30分许、23日14时20分许,陈松使用相同手段盗得二部红米1S手机。经鉴定,陈松盗取的五部红米1S手机共价值人民币2995元。破案后,公安民警追回二部手机并退还给被害单位某某公司。2015年2月4日,被告人陈松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报案书,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遗失手机清单,证人刘某某、符某某的证言,被害单位代表张瑞的陈述,同案犯陈武的供述,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被告人陈松的户籍证明及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99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松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部分被盗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陈松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5年11月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尚未追回的赃物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韩晓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史 丽书 记 员 黄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