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名山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原告代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名山民初字第599号原告代某某,女,生于1966年10月21日,汉族,户籍所在地雅安市名山区。被告高某某,男,生于1957年1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审判员 戴德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大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