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安法石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安法石民初字第93号原告:梁某某,女,199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云浮市云城区人,现住云城区。被告:黄某某,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云安区人,住云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志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练桂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