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00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吴千钧与安徽甲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0824号原告:吴千钧,男,1963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安徽甲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冠法,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千钧与被告安徽甲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安徽甲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池州市站前区甲地国际商贸城风情美食街综合楼一、3层320、321、322、323、324、325、326、334号房屋(产权证号201403231**)。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产权变更、抵押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秀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