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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执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虹与被执行人薛明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虹,薛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字第508号申请执行人王虹,女,汉族,1976年8月26日生。被执行人薛明亮,男,汉族,1951年5月19日生。申请执行人王虹与被执行人薛明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第57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薛明亮于2014年1月19日前给付原告王虹购房款66.1万元;案件受理费10443元,减半收取522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222元,被告薛明亮负担5222元”。因被执行人薛明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薛明亮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本市鼓楼区工人新村102号201室房屋,因无人参加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王虹接受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120万元作价折抵被执行人所欠其相应债务。上述款项扣除为被执行人及其儿子保留的住房保障份额20万元及房屋评估费12000元,剩余98800元。因本市鼓楼区工人新村102号201室房屋第一查封为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经本院与秦淮区人民法院协商,秦淮区人民法院将上述房屋交由本院处置。988000元拍卖款两家法院的申请执行人各受偿494000元。本院将继续执行被执行人薛明亮的退休工资,以偿还其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剩余债务。除此,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报送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屋,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494000元,受偿不足部分,本院将继续执行被执行人的退休工资。除此,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鼓民初字第57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段福铸执行员  詹亚明执行员  吕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嵇道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