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执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郑晓英与王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芜经开执字第00225号王臣:你与申请执行人郑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晓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郑晓英支付借款本金127000元。二、向申请执行人郑晓英支付逾期损失5970元(以借款本金127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4年8月14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止)。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840元,保全费1170元;申请执行费1955元。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芜湖开发区支行户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553900163510550审判员 郑文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晔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