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执字第2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国清与袁世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清,袁世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民执字第211-2号申请执行人王国清,男,汉族,1970年8月出生,住高台县。被执行人袁世林,男,汉族,1974月9月出生,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王国清与被执行人袁世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高台县人民法院以(2015)高民初字第284号民事调解书结案,该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袁世林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袁世林在银行的存款1290元予以冻结,请暂停支付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立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虎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