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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一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韦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577号原告韦某。被告陆某。原告韦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伟峰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韦某于2015年5月14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审判员  梁伟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