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书杰与朱志琼、朱志琛、朱麦勤故意伤害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杰,朱志琼,朱志琛,朱麦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张书杰。被执行人朱志琼。被执行人朱志琛。被执行人朱麦勤。申请执行人张书杰与被执行人朱志琼、朱志琛、朱麦勤故意伤害赔偿一案,本院(2013)浚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其中第一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志琼、朱志琛、朱麦勤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书杰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822.30元(已扣除先行支付的580500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书杰同意针对被执行人将执行标的均分,被执行人朱志琼、朱志琛、朱麦勤应支付申请人张书杰赔偿款154474.62元,在审理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已付8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三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张书杰支付10000元,且双方就剩余款项达成执行和解协���:2015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20000元;2016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25000元;2017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16474.62元。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浚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涉及被执行人朱志琼、朱志琛、朱麦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李恕超审判员 XX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文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