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法执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杨美英与李隆均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美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公司,李隆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00122号申请执行人杨美英。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公司。住所地:东安县白牙市镇建设东路**号。负责人周国平,经理。被执行人李隆钧。关于申请执行人杨美英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公司、李隆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法民一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公司、李隆钧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中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公司、李隆钧偿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款32627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法民一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444元已由被执行人李隆钧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法民一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长 李洪涛审判员 田业生审判员 唐荣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滕继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