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民一民初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13
案件名称
曾祥龙与黄艳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祥龙,黄艳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民一民初字第1209号原告曾祥龙,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新江桥街三棵小区15栋5单元2楼1号。被告黄艳梅,女,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巴彦县巴彦镇兴胜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祥龙与被告黄艳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祥龙无法提供被告黄艳梅的详细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钟学文审判员 何玉凤审判员 张志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启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