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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民一民初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13

案件名称

曾祥龙与黄艳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祥龙,黄艳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民一民初字第1209号原告曾祥龙,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新江桥街三棵小区15栋5单元2楼1号。被告黄艳梅,女,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巴彦县巴彦镇兴胜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祥龙与被告黄艳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祥龙无法提供被告黄艳梅的详细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钟学文审判员  何玉凤审判员  张志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启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