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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民初字第02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2630号原告向某某,女,生于1975年12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显明,重庆市开县郭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7年3月18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开县。原告向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某某于当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 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潜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