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量子光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瑞虹家具用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量子光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瑞虹家具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475号原告深圳市量子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6-0。法定代表人刘镇,总经理。被告深圳市瑞虹家具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06498773-X。法定代表人肖纯洪。本院受理了原告深圳市量子光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瑞虹家具用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人民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