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二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文彬诉被告兰州宏腾工程经济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彬,兰州宏腾工程经济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278号原告文彬委托代理人陈建平,甘肃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宏腾工程经济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57号。法定代表人何继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博章,甘肃众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彬诉被告兰州宏腾工程经济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文彬负担。审判员 王秀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鑫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