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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执字第2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郑孟与仲昭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孟,仲昭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2965号申请执行人郑孟,男,生于1978年11月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仲昭和,男,生于1987年4月1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孟与被执行人仲昭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仲昭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履行能力,本案短期内不能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待具备履行条件后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章民初字第2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刘永栋执行员  郭鹏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