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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二初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马杰与李兴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杰,李兴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初字第00207号原告:马杰,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孙艳春,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五星,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兴羽,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兆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莎莎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