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二初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马杰与李兴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杰,李兴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初字第00207号原告:马杰,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孙艳春,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五星,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兴羽,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兆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莎莎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