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1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郭守财诉被告刘全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苹,刘全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1902号原告吴小苹,现住前郭县被告刘全向,现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守财诉被告刘全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苹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7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长 白长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宝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