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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1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郭守财诉被告刘全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苹,刘全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1902号原告吴小苹,现住前郭县被告刘全向,现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守财诉被告刘全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苹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7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长  白长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宝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