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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润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蔡小峰与镇江市南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小峰,镇江市南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润民初字第165号原告蔡小峰。被告镇江市南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万达B座11楼1101-1107室。法定代表人顾军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小峰与被告镇江市南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祥华人民陪审员  孙海芬人民陪审员  周宏秀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