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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温刑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尹��标、尹良波等犯开设赌场罪、抢劫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良标,尹良波,许金歌,姜伟,李万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台温刑初字第796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良标,农民。因本案于2011年9月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小兵,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尹良波,农民。���本案于2013年9月2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转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林箭,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许金歌,农民。2008年9月28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7月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同年7月16日撤销行政拘留转为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依法逮捕,于2012年11月5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本案于2013年11月4日由浙江省十里坪监狱解回温岭市看守所再审,2014年3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辩护人陈智,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姜伟,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9月2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辩护人袁华,浙江宇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万亮,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9月2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辩护人汪林辉,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刑诉(2014)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良标、尹良波、许金歌、姜伟、李万亮犯开设赌场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勇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良标及其辩护人张小兵、被告人尹良波及其辩护人林箭、被告人许金歌及其辩护人陈智、被告人姜伟及其辩护人袁华、被告人李万亮及其辩护人汪林辉到庭参加诉讼。因公诉机关的申请,本院二次决定延期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0年1、2月期间,被告人尹良标伙同徐云建、尹良春(均已判)等人在本市横峰街��东塘村、石刺头村等地开设“小桩”赌博场头,开设时间为下午。场头由尹良春(已判)管理、联系赌博人员并安排望风人员,徐云建负责安排场地,郑海军(已判)负责抽头。聚集王某等二、三十人参与赌博。场头靠向赌博做桩人员抽头获利,开设六、七天,共获利人民币10万余元。2、2010年3、4月开始,被告人尹良标伙同徐云建、成加华(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横峰街道东塘村、石埭村等地开设“小桩”赌博场头,开设时间为下午。场头由徐云建等有股份的人员联系赌博人员,郑海军负责抽头,詹虎(已判)负责望风,成纯进(已判)负责监督清点抽头的数目。聚集王某等人参与赌博。场头靠向赌博做桩人员抽头获利,开设四个月左右,共获利人民币60余万元。3、2010年4月左右,被告人尹良标伙同梁志、梁建军、连丹波(均已判)、阮移清(已死亡)等人为牟利在台州市路桥区黄琅农场开设“小桩”赌博场头,林波(已判)接送赌博人,廖时勇、高连军、刘凯(已判)等人望风,聚集杨玲波、陈某乙、陈某丙等人赌博。场头靠向赌博做桩人员抽头获利,开设10多天,获利人民币20万余元。4、2012年3月11日至12日,被告人尹良波在本市泽国镇黄茅山上开设了一个“小桩”赌博场头,并负责场头管理、抽头、发放工资等;由被告人尹良标为该赌场提供资金、联系赌博人员以及纠集被告人姜伟、李万亮、许金歌和李首君、陈修勇(均另案处理)等人望风、看场,聚集了徐某、“丰收”等人赌博,赌场通过向赌博庄家抽头进行获利,共计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2012年3月12日,当徐某等人在该赌场赢钱离开时,因怀疑徐某等人赌博时诈赌,输了五万元许的被告人尹良标指使被告人尹良波叫人把徐某、李某乙、余某、黄某等人拦下检查���然后,被告人尹良波指使被告人姜伟、李万亮、许金歌及李首君、陈修勇等人将被害人徐某、李某乙、余某、黄某等人拦下,胁迫徐某、李某乙、余某、黄某等人下车双手抱头蹲在地上并对其殴打,并由被告人姜伟等人用铁棍、木棍、砍刀等工具砸坏徐某、李某乙、余某、黄某等人的两辆汽车。之后,陈修勇等人强行将徐某等人车上14多万元现金拿走,交给被告人尹良标。被告人尹良标在拿得现金后,指使被告人姜伟、李万亮、许金歌等人继续在现场看管徐某、李某乙、余某、黄某等人,然后乘车逃离现场。被告人姜伟、李万亮、许金歌等人在被告人尹良标等人乘车逃离现场后,陆续逃离。经鉴定,徐某头颈部损伤系外力所致,其口腔黏膜破损,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李某乙的右上肢损伤系外力所致,其肢体挫伤面积达15cm2以上,其损伤程度已达轻微伤;车辆���毁价值共计人民币31279元。2013年9月23日10时许,温岭市公安局牧屿警务区民警在本市泽国镇牧屿鑫冶茶行抓获被告人尹良标。2013年9月23日14时许,温岭市公安局合成侦查大队民警在本市牧屿警务区门口抓获被告人姜伟、李万亮。2013年9月23日16时30分许,温岭市公安局合成侦查大队民警在本市横峰街道金秋宾馆707房间抓获被告人尹良波。被告人尹良波、尹良标、姜伟、李万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良标、尹良波、许金歌、姜伟、李万亮与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与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被告人尹良标情节严重,被告人许金歌、姜伟、李万亮系从犯;��人结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又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其中被告人李万亮、许金歌系从犯。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尹良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节、第3节、第4节开设赌场没有异议,辩解没有参与第2节开设赌场;在第4节开设赌场中,没有指使他人抢劫,毁坏财物。其辩护人提出,第2节开设赌场系被告人尹良波借用尹良标的名义参与,与尹良标无关;在第4节开设赌场中,被告人尹良标没有指使他人打人砸车,最后拿回也是赌资,不构成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尹良波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开设赌场没有异议,辩解没有参与抢劫。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尹良波因发现对方出老千,叫赌场望风的人员将对方拦住,并没有指使他人抢劫、毁坏财物,不构成抢劫罪、故意财物罪。被告人许金歌否认参与开设赌场、抢劫及毁坏财物,辩解案发时他在��州。被告人姜伟、李万亮承认受雇参与赌场望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辩解他们在得知赌场有人出老千后将被害人一方拦住,没有实施抢劫行为。被告人姜伟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姜伟受指使将被害人拦住,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且本案抢劫的对象是赌资,不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万亮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万亮等人得知赌场有人出老千后将被害人一方拦住,主观上只是为了履行赌场护场的职责,并没有抢劫与故意毁坏财物的故意,不构成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审理查明:1、2010年1、2月期间,被告人尹良标与徐云建、尹良春等人合伙,其中被告人尹良标占百分之十股份,在本市横峰街道东塘村、石刺头村等地开设“小桩”赌场,聚集王某等二、三十人参与赌博。赌场由尹良春管理,徐云建安排场地,郑海军��头,开设六、七天,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本节事实,被告人尹良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徐云建、尹良春、丁璐、郑海军的供述,证人王某的证言,同案犯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2010年3、4月开始,被告人尹良标与徐云建、成加华(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其中被告人尹良标占20%股份,在本市横峰街道东塘村、石埭村等地开设“小桩”赌场,聚集王某等人赌博。赌场由徐云建等人联系赌博人员,郑海军抽头,詹虎负责望风,成纯进监督清点抽头的数目,开设四个月左右,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本节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同案犯詹虎的供述,证明2010年3、4月开始,徐云建与人合伙在本市横峰街道石埭村等地开设“小桩”赌场,他受雇在赌场望风。该赌场在2010年8月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共开设了三个多月。(2)同案犯成纯进供述,证明2010年3、4月开始,徐云建、成加华等人在本市横峰街道石埭村、东塘村开设了小桩赌场。他受成加华的委托在赌场监督清点抽头的数目。该赌场于2010年8月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3)同案犯徐云建供述,证明2010年3、4月开始,他与尹良标、成加华等人合伙在本市横峰街道石埭村、东塘村开设了小桩赌场,其中他占六分,尹良标与成加华各占二分。赌场由郑海军抽头,詹虎望风,至2010年8月5日赌场被查,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六七十万元。(4)同案犯郑海军的供述,证明2010年3、4月开始,徐云建与尹良标、成加华等人合伙,在本市横峰街道石埭村、东塘村开设了小桩赌场。詹虎负责望风,他在赌场抽头。至2010年8月5日赌场被查,该赌场共开设了三四个月,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六七十万元。(5)同案犯成加华的供述���证明2010年3、4月开始,他与尹良标、徐云建合伙在本市横峰街道石埭村、东塘村开设了小桩赌场,其中他与尹良标各占二分。詹虎负责望风,郑海军在赌场抽头。至2010年8月赌场被查,该赌场共开设了三四个月,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六七十万元。(6)证人王某、金某、陈某甲、李某甲、潘某的证言,证明他们均曾于2010年上半年至徐云建开设在本市横峰街道东塘村、石埭村的赌场赌博。(7)温岭市人民法院(2010)台温刑初字第123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徐云建、郑海军、詹虎、成纯进因参与本节犯罪被判处刑罚。(8)被告人尹良标在侦查机关所作的供述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所证明的事实清楚,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尹良标及其辩护人提出,本节开设赌场系尹良波借用尹良标的名义参与,与尹良标无关的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同案犯徐云建、成加华、郑海军均供述本节赌场系被告人尹良标与徐云建、成加华合伙开设,而被告人尹良标、尹良波在侦查机关所作的多次供述中均未提及被告人尹良波参与了本节开设赌场,并且同案犯徐云建、成加华、郑海军的供述与被告人尹良标在侦查机关所作的供述一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尹良标参与本节开设赌场。被告人尹良标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尹良标没有参与本节开设赌场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3、2010年4月左右,被告人尹良标伙同梁志、梁建军、连丹波、阮移清等人合伙,其中被告人尹良标占百分之十二的股份,在台州市路桥区黄琅农场开设“小桩”赌场,聚集杨玲波、陈某乙、陈某丙等人赌博。赌场由林波接送赌博人,廖时勇、高连军、刘凯等人望风,开设10多天,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20万余元。���节事实,被告人尹良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梁志、廖时勇、贾文龙、刘凯、林波、颜妙斌、梁建军、梁永华、叶向阳、连丹波的供述,证人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同案犯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4、2012年3月11日,被告人尹良波经与被告人尹良标协商,由被告人尹良标提供资金,在本市泽国镇黄茅山上开设了“小桩”赌场,聚集了徐某、“丰收”等人赌博。被告人尹良标为赌场联系参赌人员,并纠集了被告人姜伟、李万亮、许金歌和李首君、陈修勇(均另案处理)等人看场、望风。赌场通过向赌博庄家抽头进行获利,共计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2012年3月12日,当徐某等人在该赌场赢钱离开时,被告人尹良标已输了5万元许,因怀疑徐某等人诈赌,被告人尹良标、尹良波即指挥赌场望风、看场人员将徐某、李某乙、余某、黄某等人拦下。���后,被告人姜伟、李万亮、许金歌及李首君、陈修勇等人持砍刀、铁棍将被害人徐某、李某乙、余某、黄某等人拦下,砸坏徐某等人乘坐的二辆汽车,并胁迫徐某、李某乙、余某、黄某等人下车,双手抱头蹲在地上,并对其殴打。之后,陈修勇将徐某等人放在车上装有14多万元现金的黑色塑料袋交给了被告人尹良标。被告人尹良标在拿得现金后,指使被告人姜伟、李万亮、许金歌等人继续在现场看管徐某、李某乙、余某、黄某等人,然后乘车逃离现场。被告人姜伟、李万亮、许金歌等人在被告人尹良标等人乘车逃离现场后,陆续逃离。经鉴定,徐某头颈部损伤系外力所致,其口腔黏膜破损,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李某乙的右上肢损伤系外力所致,其肢体挫伤面积达15cm2以上,其损伤程度已达轻微伤;车辆损毁价值共计人民币31279元。被告人尹良波在二天开设赌���中抽头获利共计3万余元。2013年9月23日,被告人尹良标、姜伟、李万亮、尹良波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尹良波、姜伟、李万亮均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本节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徐某、李某乙、余某、黄某的陈述及对尹良标的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3月11日,徐某等人经人介绍来到本市泽国镇黄茅山上尹良标的赌场赌博,当天赢了7万元。次日下午,徐某、余某、李某乙、黄平德等人驾驶二辆车再次到尹良标的赌场赌博,徐某赢了5万余元后他们准备一起开车回来,在他们开车走时,忽然冲过来30多个赌场的望风人员,手持砍刀、铁棍砸坏了他们的二辆汽车,强迫他们下车趴在地上,殴打他们并抢走他们的身上的钱与手机,以及放在车上的装有17万元现金的黑色塑料袋。尹良标随后来到现场拿走了装有17万元现金的黑��塑料袋。(2)同案犯陈修勇的供述,证明2012年3月,他跟姜伟到本市泽国镇黄茅山上的赌场望风。当时,一起在赌场望风的还有李万亮、许金歌、李首君等。在赌场开至第2天时,温州来的一帮人又赢了钱,在温州人要离开时,他突然听到尹良标、尹良波喊道:“他们诈赌,你们快去把他们拦住搜搜看。”赌场里望风的人马上从山坡向停车场跑。他驾驶一辆奥德赛汽车到停车场后,发现一辆面包车已经堵住了温州人的二辆车,温州人的车已被砸坏,姜伟、李万亮、许金歌、李首君已经控制住了那几个温州人,尹良标、尹良波也站在那里。尹良标随后上他的车,并问他赌博输的钱在哪里,他下车从尹良波手上接过一个黑色的袋子交给了尹良标。他驾车与尹良标一起下了山。(3)被告人姜伟的供述、对许金歌的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3、4月份,尹良标打电话叫他泽国黄茅山上的赌场帮忙,每天工资300元。他于是到了赌场。当时在赌场望风的人还有李万亮、李首君、许金歌等人,陈修勇驾驶一辆奥德赛车为赌场接送人员。后来,赌场来了八九个温州人赌博,赌结束后,那些温州人下山了,尹良标对他们望风的人说去把钱抢回来。于是,他们望风、看场子的人都往山下跑。他赶到现场时,许金歌、李万亮等人手拿着砍刀、铁棍已经在现场了,温州人的车已经被砸坏。他从陈修勇车上拿了铁棍砸了几下车,并看住那些温州人。陈修勇从温州人那里拿了一个黑色的装钱的袋子。后来他们就散了。(4)被告人李万亮的供述、对李首君、陈修勇的辨认笔录及对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3、4月份,老乡姜伟带他到了泽国尹良标、尹良波开设的赌场望风。第2天,他在赌场突然听到尹良标大声喊起来,要他们把一群赌博人的车拦下来。于是,在赌场望风、看场子的人都往山下跑,他跑到现场时,对方已经被拦住了,他们这边李首君、陈修勇、“宝成”、“金歌”等人持铁棍、砍刀将对方的二辆车砸了,“大要”与“宝成”还动手打了对方。尹良标过来后,陈修勇将从温州人那里拿来的一个黑色塑料交给了尹良标。后他们各自散了。他只拿到望风的400元,抢来的钱被尹良标拿走了。(5)被告人尹良标的供述、对陈修勇的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3、4月份,尹良波说想在泽国黄茅山开赌场挣钱。因尹良波是他堂弟,没有经济收入又患有尿毒症。他同意借钱给尹良波开赌场。后赌场开起来了,他让陈修勇、姜伟去赌场望风、看场,又叫了一些人来赌场赌博。赌场开设第1天,几个温州人来赌博赢了5万左右,第2天,那几个温州人又来了,赢了5万元后就走了。温州人刚离开,他们发现赌博用的扑克牌有五个“7”,大家怀疑这几个温州人出老千。他便让赌场望风、看场的人将对方拦下来。于是,望风、看场的人都往山下停车的地方跑,他也跟着跑过去。等他到达停车的地方时,温州人驾驶的二辆车已经被赌场的人砸坏,七八个温州人双手抱头蹲在空地上,赌场的人持砍刀、铁棍在旁边看着,有人还打了温州人。陈修勇将从对方身上搜到的扑克牌与一个装钱的黑色塑料袋交给他。他叫其他人都散了吧,然后上了陈修勇的车离开了现场。经清点,装在黑色塑料袋内的现金有14万余元。(6)被告人尹良波的供述、对陈修勇的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3月,他因生病没有钱用,尹良标想帮他,让他开赌场挣钱。后他用向尹良标借的钱在泽国黄茅山开设了小桩赌场。尹良标叫了一批赌博人来赌场赌博,并安排姜伟、陈修勇在赌场望风、看场。赌场开设的第一天,尹良标叫的一帮乐清��赢了八九万元。第二天,那帮乐清人又来了,赢了六七万元就走了。随后,大家议论纷纷,认为这几个乐清人出老千。他对许金歌等看场的人说:“这帮人的包里肯定有鬼,你们去搜搜看。”接着,他去上厕所了,等他赶到现场时,七八乐清人蹲在地上,二辆车已经被砸坏。他随后离开了现场。抢来的钱都被尹良标拿去了,他在这次开设赌场中共获利3万余元。(7)被砸车辆照片,证明涉案的浙C×××××、浙C×××××汽车被砸后的情况。(8)温价鉴(2012)28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浙C×××××小型汽车毁损价格为18926元,浙C×××××小型汽车毁损价格为12353元。(9)温公物鉴(2012)564、566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徐某头颈部损伤、口腔黏膜破损,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被害人李某乙右上肢肢体挫伤面积达15㎝以上,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10)证人朱某证言,证明2012年3月12日,他受尹良标的邀请,来到本市泽国镇黄茅山上的赌场赌博,后来听说赌场出事了。(11)抓获经过证明,证实被告人尹良标、姜伟、李万亮、尹良波在2013年9月23日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明被告人尹良标、姜伟、李万亮、尹良波、许金歌的身份情况。(13)被告人许金歌的前科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许金歌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08年9月28日被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4)本院(2012)台温刑初字第1684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逮捕证,证明被告人许金歌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7月5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同年7月16日撤销行政拘留转为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依法逮捕,2014年3月4日被释放并于同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一致,所证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许金歌提出其未参与本节犯罪。本院经审查认为,同案犯尹良波、李万亮、姜伟、陈修勇的供述均证实被告人许金歌参与本节犯罪,被告人许金歌的辩解与上述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尹良标、尹良波、许金歌、姜伟、李万亮与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又与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中被告人尹良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分别构成抢劫罪、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姜伟、李万亮、许金歌等人为阻止被害人逃离、迫使被害人下车,而毁坏被害人乘坐的汽车,毁坏财物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实施抢劫,二者有牵连关系,应按牵连犯的处理原则从一重处罚,认定被告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良标、尹良波、许金歌、姜伟、李万亮犯故意��坏财物罪不当,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尹良标在侦查机关所作的多次供述均称其当日输了5万余元,而抢得的现金有14万余元。被告人尹良标、尹良波、许金歌、李万亮、姜伟对超出的9万元左右具有非法占有故意,成立抢劫罪。被告人尹良标、姜伟、李万亮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取回的是赌资,不成立抢劫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被告人尹良标、尹良波、许金歌、姜伟、李万亮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许金歌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许金歌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尹良标、尹良波在抢劫、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许金歌、姜伟、李万亮受雇��参与共同犯罪,处于从属地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尹良波、姜伟、李万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尹良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2029年9月22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尹良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许金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一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5日起至2023年7月4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姜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2021年3月23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李万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2020年9月23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六、分别追缴被告人尹良标、尹良波、姜伟、李万亮的犯罪所得154000元、30000元、600元、6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 判 长  张挺霞人民陪审员  金琴琴人民陪审员  金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阮家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