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袁成学与王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成学,王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江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袁成学,男,生于1949年8月26日,汉族。被执行人王怡,女,生于1982年3月18日,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江民初字第11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28日受理袁成学申请执行王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前述已生效的(2014)合江民初字第115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怡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袁成学借款20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怡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成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合江民初字第115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王怡尚欠申请执行人袁成学20000元,申请执行人袁成学在发现被执行人王怡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勇审判员 崔茂强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朝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