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行监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礼和乡沿河自然村村民王炳成、刘卫星等83人与石嘴山市惠农区礼和乡人民政府、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政府行政侵权行政行为申诉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宁行监字第1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礼和乡沿河自然村村民王炳成、李清国、王秀花、杨义民、何占祥、杨学忠、何天明、何占华、王新明、张学祥、杨文军、杨发林、贾学礼、马新东、杨殿奎、杨义国、何新林、何忠玉、李清奋、何天贵、张学仁、何学山、哈小琴、杨学礼、何永陆、何天智、杨义德、李会军、杨学忠、马彦香、何自成、杨兴财、杨作鹏、李金梅、马梅琴、张海军、李学东、王国英、柏金奎、马金亮、李清连、杨作贵、马兴华、柏金宝、贾敬平、杨义伏、马忠华、王学礼、王占国、王学智、胡登国、何兵山、李清英、何学武、张学伏、马兴军、李清智、马正俊、杨作军、王治业、马学成、杨学明、何兵江、吴学智、何永祥、何学林、李金兰、王力军、张学明、马忠林、马国良、吴会芹、张学山、马静、马国瑞、马国涛、柏云花、杨作华、王云革、马国栋、何永珍、张伟、刘卫星等83人:你们因起诉石嘴山市惠农区礼和乡人民政府、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政府行政侵权行政行为案,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石行立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行立终字第4号行政裁定不服,以原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你们的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们的再审申请。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