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执字第3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堡支行与陈志军、刘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堡支行,陈志军,刘娟,王洵,封塬尧,周红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字第354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堡支行,住所地泰兴市宣堡镇振兴路1号。负责人石俊,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红军、曹金盛(特别授权),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陈志军。被执行人刘娟。被执行人王洵。被执行人封塬尧。被执行人周红震。关于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堡支行与被告陈志军、刘娟、王洵、封塬尧、周红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2014)泰商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向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向泰兴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经向泰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名单。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泰兴市人民法院的(2014)泰商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丁新春执行员 王荣华执行员 季江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