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英法九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伯强与陈传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伯强,陈传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英法九民初字第34号原告李伯强,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被告陈传伙,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伯强诉被告陈传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20元,由原告李伯强负担。审判员 陈朝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广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