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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英法九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伯强与陈传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伯强,陈传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英法九民初字第34号原告李伯强,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被告陈传伙,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伯强诉被告陈传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20元,由原告李伯强负担。审判员  陈朝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广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