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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二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杜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二民初字第62号原告��杜某,女,1979年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伊川县白元乡。被告:张某某,男,1979年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伊川县白元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昌俊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珍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