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二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杜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二民初字第62号原告��杜某,女,1979年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伊川县白元乡。被告:张某某,男,1979年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伊川县白元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昌俊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珍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