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解民二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塔南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塔南营销服务部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解民二金初字第27号原告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詹泗路工业区路口。法定代表人张明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海冬,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塔南营销服务部。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丰收路***号锦祥花园桂苑**号楼*单元*号。负责人单明军,经理。委托代理人邹蔚、尚春,河南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陟宏达公司)为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塔南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人民财险)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陟宏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海冬、被告人民财险的委托代理人邹蔚、尚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陟宏达公司诉称:2014年6月14日8时40分许,驾驶员姜建超驾驶原告所有的豫H×××××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福建省南平市尤溪口沿国道316线往南平方向行驶,在行至国道316线K147+620处弯道时,因采取措施不当,姜建超驾驶的豫H×××××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向左侧侧翻并越过道路中心单实线后向左前方滑行,撞到山体后停下,造成驾驶员姜建超、姜广超两人受伤及车辆受损、道路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福建省南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延平大队事故认定,驾驶员姜建超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为此支付了福建省南平市道路设施损坏补偿费3496元,施救费3421元,经鉴定车辆损失总值为129285元。原告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损险,并附加不计免赔。因被告拒赔,原告为此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付车辆损失129285元、施救费3421元、道路设施补偿费3496元、评估费6465元,共计14266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人民财险辩称,原告应当对其主张的损失数额提供相关的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在证明其真实合理的损失实际发生的前提下,被告同意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范围进行理赔。原告的鉴定是其单方委托,鉴定费被告不应承担。原告武陟宏达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在庭审中提交了下列证据:1、事故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员的驾驶证,证明事故车辆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均符合法律规定;2、保险单两份,证明原告在被告处投有交强险、三责险(保险金额是50万)、车损险(保险金额为278300元),并且都附加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3、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原告所有的豫H×××××号车在2014年6月14日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道路设施受损,驾驶员姜建超承担全部责任;4、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结论书一份,证明车辆损失为129285元;南平市延平公路路产路权管理所交通赔偿决定书一份、福建省南平市公路局票据一张、施救费发票一张,证明原告为此事故支出道路设施补偿费3496元、施救费3421元;评估费发票一张,证明原告为鉴定车损花费鉴定费6465元;被告出具的确认书一份,确认书上显示车辆零部件更换金额为139160元,比原告委托鉴定金额还要高,原告是依据的鉴定书确定的诉讼请求;5、维修发票两张,证明原告实际修车花费。被告人民财险对上述证据经质证后,发表如下意见:对证据1、2、3无异议;对证据4中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指向有异议。在被告已经核损过的情况下,原告又单方委托鉴定,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对南平市延平公路路产路权管理所交通赔偿决定书、福建省南平市公路局票据、施救费发票无异议;对评估费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指向有异议,因为是原告的单方委托,被告不应承担;对被告出具的确认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指向有异议,该份确认书是被告核损员现场核损时对相关损失价值进行粗略估计,仅代表其个人意见,不应作为被告最终的核损意见,也无被告盖章确认,所以原告依据该证据来主张损失不合理;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应当提供更换驾驶室总成的合格证,因为驾驶室总成存在原厂配件和副厂配件的差异,两种配件价格差异较大,需要根据合格证确定,原告主张更换驾驶室总成的证据不足。对车辆的配件及工时,该票据应当附有修理项目的明细表,以证明对于该车辆修理相关的项目确系本案事故所致。以上票据不能证明相关费用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被告人民财险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在庭审中提交了下列证据: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一份,证明被告在进行内部核损并准确估价的基础上对原告车辆的车辆损失估价合计为80180元。原告武陟宏达公司对上述证据经质证后,发表如下意见:该份证据是被告单方作出的核损,与其在现场作出的核损出入巨大,说明被告在进行核损时,随意性大。作为赔付一方又是核损方,所以该核损缺乏客观性、公正性和真实性。所以原告才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本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1、2、3,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4中的南平市延平公路路产路权管理所交通赔偿决定书、福建省南平市公路局票据、施救费发票,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虽然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称在被告已经核损过的情况下,原告单方委托鉴定,但其并未申请重新鉴定,亦未提交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故此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对评估费发票的真实性被告无异议,但称该鉴定系原告单方委托,被告不应承担,但该费用是原告为确定车辆损失的必要支出,故此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5的真实性,被告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关于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提出异议,称该证据系被告单方作出的核损,与其在现场作出的核损出入巨大,缺乏客观性、公正性和真实性,经审查,该证据系打印件,并未加盖被告单位公章,原告异议成立,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3年11月1日,原告在被告处为其所有的豫H×××××号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0000元)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78300元)等险种。车辆损失险合同约定,本保单第一受益人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银基支行,第二受益人为焦作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保险期间为2013年11月2日零时至2014年11月1日。2014年6月14日8时40分,姜建超驾驶豫H×××××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福建省南平市尤溪口沿国道316线往南平方向行驶,在行至国道316线K147+620处弯道时,因采取措施不当,姜建超驾驶的豫H×××××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向左侧侧翻并越过道路中心单实线后向左前方滑行,撞到山体后停下,造成姜建超、姜广超两人受伤及车辆受损、道路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福建省南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延平大队事故认定,姜建超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为处理事故,原告支付拖车施救费3421元、道路设施补偿费3496元。经原告委托,河南省豫华价格事务所对豫H×××××号货车的损失进行评估,并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评估,认定豫H×××××号货车的损失价值为129285元。原告为此支付评估费6465元。另查明,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一受益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银基支行,第二受益人焦作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均表示放弃在本次事故中对被告保险公司保险赔偿金请求的权利。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原告在被告处投保,被告同意承保,双方即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本案中被告承保的是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就是对因保险事故造成车辆的损失承担给付义务。本案中,原告的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毁,经交警部门委托,评估机构对损失进行了定损,虽然被告认为定损费用过高、系原告单方委托,但其并未申请重新鉴定,其抗辩理由没有证据支持,故此本院对原告的车损予以确认。原告因交通事故支出的拖车施救费、道路设施补偿费、评估费是原告为确定保险标的物的损失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该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据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车辆损失、拖车施救费、道路设施补偿费、评估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以上损失中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有:道路设施补偿费2000元。属于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的有:道路设施补偿费1496元。属于车辆损失险的有:车辆损失129285元、拖车施救费3421元、评估费6465元。以上共计14266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塔南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129285元、施救费3421元、道路设施补偿费3496元、评估费6465元,以上共计14266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和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本案受理费315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塔南营销服务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原 琳审判员  秦立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姬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