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郑阿珠与王阿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阿珠,王阿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664号原告郑阿珠,女,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代理人郑亦彬,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系原告之子。被告王阿坤,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阿珠与被告王阿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阿珠以于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阿珠撤回对被告王阿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60元,由原告郑阿珠负担。审判员 吕东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杜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