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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执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岩与农安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岩,农安县烧锅镇新立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509号申请执行人李岩,女性,住所地长春市。被执行人农安县烧锅镇新立村民委员会,地址烧锅镇。法定代表人李光。村主任。申请执行人李岩依据农安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农农仲裁字(2014)第6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农安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农农仲裁字(2014)第6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申请人李岩与被申请人烧锅镇新立村民委员会在2012年8月18日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在本轮承包期内合法有效。”,未明确履行内容。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农安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农农仲裁字(2014)第62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将合同中约定的土地使用权交付申请执行人没有执行依据,因该裁决没有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不具备申请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李岩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义然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李洪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