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润民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谭会松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谭会松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润民初字第00242号原告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电力路*号。法定代表人朱夫,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赵仲秋,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会松。原告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一人医)与被告谭会松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牟宗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一人医的委托代理人赵仲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会松经本院依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一人医诉称:被告于2012年5月22日因受伤到原告处治疗,于2014年4月8日出院,期间共计发生医疗费322962.59元。除去被告已经缴纳的6万元、2013年润州区法院判决确定的216676.05元之外,被告尚欠原告医疗费46286.54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46286.54元。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2日,被告因为受伤到原告处住院治疗,于2014年4月8日出院,共计发生医疗费322962.59元。其间,原告曾于2013年1月8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案号为(2013)润民初字第0113号。经审理,本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截止2013年5月3日被告因住院治疗已经发生医疗费276676.05元,被告已付60000元,尚欠原告216676.05元,并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的医疗费用216676.05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2013年5月3日后至2014年4月8日,被告继续在原告处住院治疗,实际又发生医疗费用46286.54元。本次诉讼,原告主张的就是该部分费用。另查明,被告系重庆来镇务工人员,因工受伤住院。其与用工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尚在本院一审审理当中。以上事实,有原告出具的用药费用清单以及原告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对欠付的医疗费用承担给付义务,原告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情况和履行能力,本院对其履行期限适当予以宽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会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费46286.5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9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上述费用,故被告应将负担的上述费用连同上述医疗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审判员 牟宗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荷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