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民申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北川鑫发种养殖有限公司、杨刚、杨光礼、杨玉袁、杨军与刘春霞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川鑫发种养殖有限公司,杨刚,杨光礼,杨玉袁,杨军,刘春霞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民申字第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北川鑫发种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白什乡。法定代表人:杨刚,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杨刚,男,羌族,1972年6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白什乡。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杨光礼,男,羌族,1960年3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白什乡。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杨玉袁,男,羌族,1976年7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白什乡。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杨军,男,羌族,1969年4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五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何玉成,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五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兴洪,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刘春霞,女,汉族,1974年7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再审申请人北川鑫发种养殖有限公司、杨刚、杨光礼、杨玉袁、杨军因与被申请人刘春霞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51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北川鑫发种养殖有限公司、杨刚、杨光礼、杨玉袁、杨军申请再审称:其一审代理人栗沛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仅由栗沛代表其参与调解,违反调解自愿原则,且调解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调解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刘春霞提交意见称:一审调解自愿合法,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北川鑫发种养殖有限公司、杨刚、杨光礼、杨玉袁、杨军2014年3月25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中载明其委托代理人栗沛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且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调解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原审并未违反调解自愿原则,调解内容合法有效。综上,北川鑫发种养殖有限公司、杨刚、杨光礼、杨玉袁、杨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川鑫发种养殖有限公司、杨刚、杨光礼、杨玉袁、杨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殷亚男审判员 王贵立审判员 欧阳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梓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