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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徐英与杨同静、济宁市市中区融银担保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英,杨同静,济宁市市中区融银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保字第180号申请人徐英。被申请人杨同静。被申请人济宁市市中区融银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市中区任城路62号。法定代表人杨同静,董事长。申请人徐英因被申请人杨同静、济宁市市中区融银担保有限公司借款逾期未还,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杨同静、济宁市市中区融银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翟祥栋自愿提供位于古槐辖区永泰新景湾1号楼东二单元四层西户0402房(房权证:中区字第××)房产一处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徐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案外人翟祥栋自愿提供位于古槐辖区永泰新景湾1号楼东二单元四层西户0402房(房权证:中区字第××)房产一处。2.冻结被申请人杨同静、济宁市市中区融银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资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内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元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