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民一终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杜建军与被上诉人常德市武陵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建军,常德市武陵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民一终字第3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建军,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委托代理人曾纪红,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曾志学,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武陵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处,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洞庭大道中段**号。法定代表人张华,该管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谭长盛,该管理处退休人员。委托代理人李莉,常德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上诉人杜建军因与被上诉人常德市武陵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杜建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曾纪红、曾志学,被上诉人常德市武陵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处的委托代理人谭长盛、李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金春明审 判 员 彭 炜审 判 员 孙 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江 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