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香执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甘佩然、甘雨培与被执行人赵俊、叶亚凤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佩然,甘雨培,赵俊,叶亚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香执字第742号申请执行人甘佩然,×××,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甘雨培,×××,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赵俊,×××,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叶亚凤,×××,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甘佩然、甘雨培与被执行人赵俊、叶亚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三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甘佩然、甘雨培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5年5月1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98413.88元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1元。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香民三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胡庆斌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