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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四)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高巍与梁余茵、李春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巍,梁余茵,李春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四)初字第572号原告:高巍。被告:梁余茵。被告:李春宇。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告高巍与被告梁余茵、被告李春宇、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炳玲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巍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炳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常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