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刑初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章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刑初字第0047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0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1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13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日,2014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5年2月28日被捉获,2015年3月1日被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5)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告人章某对��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永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6日2时许,被告人章某在本区石桥铺来福网吧上网时,乘失主陈某某上厕所之机,将陈某某放置于该网吧132号机位桌面上的三星19500型手机1部(鉴定价值2092元)盗走,后销赃。2015年2月28日,被告人章某被民警捉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材料、失主陈某某的陈述、证人游某某、倪某某的证词、指认现场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价格鉴证结论书、捉获经过、本院(2014)九法刑初字第01073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明书、被告人章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章某有多次盗窃前科,可予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2015年7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赔失主陈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9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艳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