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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铁与延海春、张玉亮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铁,延海春,张玉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遵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刘铁,农民。被执行人:延海春,农民。被执行人:张玉亮,农民。申请执行人刘铁与被执行人延海春、张玉亮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4)遵刑初字第2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9231元,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遵刑初字第2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颖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