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3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孙晓东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晓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3168号罪犯孙晓东,原。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2010)徐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晓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3万元(已缴纳),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三年一月十五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月23日至2016年11月22日止。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3月24日对该犯作出(2015)冀中狱假字第3168号提请假释建议书,并于2015年4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保定市冀中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武国强、蔡建立,河北省冀中监狱干警王宁、田涛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孙晓东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孙晓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晓东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代理审判员 谷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向颖